来自:舒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14 17:36:18 浏览 :次
清算计划应合理详细地说明终止投资私募基金所需的每个步骤。清算计划是增强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终止程序的理解和认识,促进平稳有序终止私募基金的重要工具。它不能替代或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提到的“发布清算计划”应理解为A向投资者提供完整清算计划或B向投资者提供清算计划的摘要,并应根据要求提供完整的文件。这将给予责任主体处理与投资者沟通详细程度的灵活性。
如果向投资者提供清算计划的摘要,则至少应披露以下信息终止程序的预计持续时间;投资者自通知之日起的交易安排;是否由投资者承担私募基金终止的费用。
清算计划应明确终止投资私募基金的理由,还应明确终止程序的关键步骤。
在大多数情况下,私募基金终止的决定是由责任主体作出的。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法律或监管机构要求责任主体决定终止私募基金时应当获得投资者或托管人批准。主动终止投资私募基金的第一步是确定是否需要投资者批准。这可能取决于投资私募基金的法律结构以及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拥有相应的表决权。
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通常拥有对某些事项的表决权。投资者批准清算和终止等事项的投票要求,通常规定在投资私募基金的章程文件和发售文件中,或监管机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中,或两者兼而有之。清算计划应规定获得投资者批准的程序(如有需要)。
需要投资者批准,且要求投资者对终止决定进行投票的,如投票结果达到通过(该事项)的最低要求,则该决定应对包括未投票人在内的所有人具有约束力。如需要投资者批准,则应在清算计划中明确投资者的权利。这应该体现在发售文件最初告知投资者的信息中。清算计划还应当规定将如何处理异议投资者的利益。
在大多数主动终止的情况下,终止费用将由投资私募基金支付,并最终由投资者承担。责任主体应与投资者沟通提供私募基金终止的估算成本以及支付该费用的主体。估算成本应考虑与选任清算人或其他代理人(如适用)相关的所有成本。对于开放式投资私募基金,应尽快估算私募基金终止的成本,以确保其反映在投资私募基金的资产净值中。
虽然私募基金终止程序是责任主体的责任,但它可以聘请清算人来实现资产价值并促进终止程序。清算人的职责还包括协调、沟通和管理所有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清算计划应说明是否会为投资私募基金任命另一个主体(例如清算人)以完成终止程序,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将任命此类主体。
清算计划应包括终止程序的预计持续时间。
责任主体应确保,清算计划中需列明在私募基金终止程序中如何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其中应包括责任主体是否会向投资者定期更新信息(例如,已选任的清算人等类似信息)。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清算计划应详细说明清算人与投资者沟通的形式和频率。
清算计划应规定责任主体将考虑是否适合向投资者提供其他替代的投资机会,例如私募基金合并或转入具有类似投资策略的其他投资产品或投资私募基金。责任主体向投资者提供替代性投资机会的,也应当明确清晰地予以披露。
清算计划应详细说明投资者是否可以在终止程序正式启动之前赎回其在投资私募基金中的权益。
在大多数情况下,终止程序本应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易事。一些司法管辖区规定了投资私募基金有序清算和终止的时间表。然而,资产缺乏流动性或难以估值、停牌、外部服务提供商延迟等问题的出现可能会影响投资私募基金及时有序终止。
虽然很难确定缺乏流动性的证券何时会恢复价值,或者投资组合何时能够全部清算以及何时可以复牌,但管理投资者的预期非常重要,并且应当向投资者及时更新事项进展。
由于二级市场有限或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缺乏流动性的证券往往难以估值。缺乏流动性的证券可能对资产清算产生直接影响,并显著延迟投资私募基金的终止。
如果不能以公允价值处置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在一些司法管辖区,投资私募基金可以将这些资产估值为零,并将出售投资组合中所有其他资产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然后终止投资私募基金;在一些情况下,投资私募基金的托管人负责持有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直到变现为止;在其他情况下,责任主体可能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放入侧袋账户(Side Pocket)[6],或者被要求在终止日以自有资产购买或者为其管理的其他投资私募基金购买的方式实现资产的变现。总的来说,终止程序通常会延迟至所有资产都可以估值和清算之时。最终,以零价值处置资产应该是最后的解决方案。
虽然司法管辖区一般会要求所有投资私募基金提供的公允价值符合其资产评估政策,但责任主体可能会为了加快终止程序而以低于最后已知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缺乏流动性的或者难以估值的资产。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责任主体可能会在市场压力大的情况下对证券打折出售。在可能的情况下,责任主体应在投资私募基金文件中适当披露适用折扣(出售)的条件以及允许这种做法的情形。
责任主体应制定缺乏流动性证券的估值程序,这些程序应作为投资私募基金文件中资产评估政策的一部分向投资者披露,或在清算计划中披露。责任主体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为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取得最佳结果,同时考虑价格、成本、执行的可能性和规模等因素。归根结底,因终止的情形各有不同,责任主体如何进行适当管理是一个问题。
责任主体应确定出售证券的适当时间和价格,同时确保其行为始终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在投资私募基金的股东包括零售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情况下,对于所有投资者最佳利益的认知可能存在矛盾意见。此类决定可能难以达成一致,通常由责任主体决定,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
在考虑缺乏流动性证券的问题时,还需要考虑如何适当处理曾被认为缺乏流动性的有价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即偶然收入或延后的外国预扣税退税申请。虽然大多数法律或监管制度没有处理偶然收入的具体规则,但良好的做法是在私募基金终止时,由责任主体尽力分配偶然收入,并按比例分配给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偶然收入的处理可能会带来行政上的挑战,因为它需要由责任主体或托管人无限期地保存适当的记录。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服务提供商不会为这项服务收取费用;此外,这要求他们无限期地持有资产和投资私募基金的记录。在服务提供商有权收取持有资产和分配收益的费用的情况下,这些成本可能会在资产变现时转嫁给投资者。清算计划应规定服务提供商是否可以收取费用,以确保对于投资者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除非私募基金剩余资产规模非常小,在所有资产都已变现或不再是该投资私募基金的资产之前,投资私募基金的授权(牌照)不应被撤销。如果剩余资产规模非常小,则不应阻止投资私募基金撤销其授权。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在已获得投资者同意或资产变现仍受监管的情况下,投资私募基金可能会在终止前转为不受监管的私募基金结构。
注意到这一过程中的困难,责任主体记录其提议如何解决偶然收入的问题被认为是一种良好实践,并且责任主体解决该问题的过程应向投资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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