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舒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15 17:39:42 浏览 :次
前期,协会更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版)》,并于2020年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进一步重申和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合规底线要求,明确不同类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便利拟登记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效率及透明度,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按照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案例公示机制,结合近期管理人登记出现的新情况,梳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中的共性问题,筛选出代表案例脱敏后对外公示。
首批管理人登记案例公示内容包括中止办理及不予登记两类情形,各案例配套具体情形描述及案例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直观地描述和针对性地分析,阐明中止办理及不予登记规则的相关考量、适用情形,使申请机构更快速、浅显地理解现行要求。
下一步,将对私募基金行业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研究,适时更新私募基金登记案例公示,第一时间向私募行业传递监管自律导向,促进私募行业更好发展。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止办理案例:
案例一:
申请机构A公司提交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存在多处不准确信息,如律所名称填报为数字,系统中填报的律师与签字律师不一致,出资人学历信息未完整填报;多项文件材料齐备性不符合要求,如机构制度文件不清晰,机构章程未加盖骑缝章,控制关系图未经实际控制人签章等。在协会反馈材料齐备性问题后,A公司第二次提交的私募登记材料仍不满足齐备性要求。此外,高管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投资能力证明材料。
中止理由:
一、未按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私募登记材料。根据《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A公司连续两次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适用中止办理程序。
二、团队专业胜任能力不足。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业绩证明不符合要求,A公司提供的投资业绩对账单投资规模过小,高管投资管理经历较短,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九)条情形,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案例总结】
申请机构应当在具备真实展业需求和充足展业条件的情况下向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应确保所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申请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意见。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机构,协会将依据《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止办理。
案例二:
申请机构A公司的股东B公司存在循环出资结构,B公司控股C公司,C公司又持有B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人甲某不在申请机构任职,且投资经验不足。
中止理由:
一、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申请机构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股权结构不清晰,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第(六)条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不任职且投资经验不足。实际控制人甲某投资经验不足,也未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申请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却承担A公司实际控制人角色,对申请机构缺乏实际控制力,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七)条情形,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案例三:
申请机构A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甲某和乙某。甲某和乙某两人为夫妻关系,年近耄耋。甲某和乙某无法提供与申请机构注册资本相对应的出资能力材料,且两人均不担任申请机构高管人员。
中止理由:
一、出资能力不足,有股权代持之嫌。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五章第(一)条要求,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在要求出资人提供相应出资能力材料后,A公司未提供股东甲某及乙某的出资证明文件,无法证实两位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的出资系其自有合法财产。经查,甲某及乙某二人直系亲属从事冲突业务,且甲某担任冲突业务主体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六)条情形,存在潜在的股权代持风险。
二、实际控制人不任职且无行业从业经验。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某及乙某均年近耄耋,既往数十年工作履历基本不涉及投资管理工作。协会无法与甲某取得联系,其电话非本人接听,称甲某不参与实际运营,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七)条情形,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案例四:
申请机构A公司由第一大股东B公司及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共同出资设立,其中B公司系C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甲某。申请机构A公司原填报B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未按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穿透填报至最终实际控制人C上市公司。在申请过程中,A公司提交两个员工持股平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将实际控制人变更认定为甲某。甲某曾任B公司股权投资部门负责人。
中止理由:
一、通过架构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五章第(四)条相关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A公司在填报实际控制人时,未按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穿透填报至最终实际控制人C上市公司,为规避协会相关要求,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八)条情形,申请机构通过架构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
二、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A公司申请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在股权结构未做调整情况下,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不稳定,实际控制关系不清晰,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七)条情形,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案例总结】
对于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所反映的股权代持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关联方认定等相关问题,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对于规避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协会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申请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控制人认定规则如实准确地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应当保持清晰稳定的股权架构。在既往的管理人登记实践中,股权代持目的主要为:一是为规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便于未来进行关联交易,隐瞒其与上市公司的实际关联关系。二是因真实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既往违规行为或者旗下有冲突业务机构等原因,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隐藏冲突业务关联方或股东不适格身份。实践中,协会通过查验出资人履历及出资能力等机构基本信息,并结合大数据核查方式识别机构关联关系,发现股权代持及规避关联关系等行为。对于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披露的申请机构,协会将加大核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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