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舒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07 17:58:15 浏览 :次
都知道没有私募基金牌照的GP是不能参与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的,根据相关规定,除了哪些已经登记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以及基金销售机构以外,其他任何人或者任何机构公司都不能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没有持有牌照的GP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缺乏合法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对合伙型基金的界定是,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虽然未明确规定,没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是否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这取决于合伙协议中的有关授权约定,对于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而言,若获得参与执行部分合伙事务的授权,也应仅限于非基金管理事务。
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相关事务属于“合伙事务”的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的有关事务最好只能由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GP执行,另一GP只能执行其他合伙事务,不然可能会有构成“无照经营”、“越权行为”的嫌疑。
而根据基金业协会咨询意见,在“双GP单牌照”模式下的合伙型基金产品中,无管理人资质的机构通过担任GP实现对基金的投资管理是与监管政策相悖的,无牌照的GP(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就应只是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的身份。“双GP单牌照”模式或许已经成为业内的惯常操作,基金业协会在目前基金备案层面可能对此也采取默许的态度;但是笔者认为,在私募监管趋严的背景下,此模式将面临越来越多挑战,不排除未来监管机构要求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事务的GP必须取得私募牌照的可能性。
如果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牌照以及注册私募基金公司上遇到一些困难,可以咨询我们舒心企服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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