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舒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11 17:49:43 浏览 :次
在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中双GP模式中有限合伙人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问题是否合规?在双GP模式中,若在已有的管理人GP基础上,LP另外指派一名GP或者另行投资设立一名GP参与私募基金管理,有可能存在LP直接或间接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合规风险。
在《合伙企业法》里面就有列举了八项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LP行为: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6.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7.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8.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而且基金业协会在监管层面也规定了要求,就是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做出约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超出前款规定的八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
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方式”、“变相参与”等关键词似乎体现了一种穿透审查的原则。因此,LP通过另外指派一名GP或者另行投资设立一名GP参与基金管理,存在被认定为间接、变相参与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合规风险。
但是由于目前双GP模式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操作上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较为便利,有一定数量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存在双GP模式,记得注意风险防范,多了解一些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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