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披露信息的时候,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而且规定有一些是不得存在的,不然会被视为违规。下面就跟舒心宝一起来看看有些是在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的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披露基金信息的时候,千万不要有这几点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向全体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通常使用邮件形式,或者在有合格投资者身份认证的官网、公众号上进行公告;以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的,需要收到每一个持有人的确认知晓回执。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基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披露,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得以增强,基金当事人,特别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