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舒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0-08 17:18:45 浏览 :次
私募基金备案关于“先备后募”的情形出现的次数越来越频繁,中基协在以往的公示案例中,就列举了涉及两种“先备后募”的情形。下面就一起来启发和延伸思考一下,在往后的私募基金备案中要如何办理。
情形1:拟备案基金穿透后存在信托计划形式的投资人,信托计划本身仅募集(实缴)100万元的情况下,对基金认缴金额却达到上亿元。
情形2:关联方作为拟备案基金的唯一投资人,计划由该投资人在基金备案完成后将认缴金额转让给真实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两种情形,均涉及基金投资人“大额认缴、小额实缴”的操作模式。不同点在于,情形1针对不具备后续实缴出资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人本身是资管计划,且暂未募集完毕),涉嫌违反的是“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应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的监管要求;情形2则针对投资人虚假出资认购行为,主要违反“投资者应为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规定。
启发和延伸思考:
1、如果基金穿透后的投资人涉及其他资管产品,私募管理人应注意核查资管产品自身累计实缴金额,是否能匹配其在基金的认缴金额,是否具备在基金后续的实缴出资能力。
2、要避免出现投资人的认缴出资金额与首轮实缴金额差异过大的情形,否则很容易被中基协质疑投资人的出资能力、认缴出资份额的真实性,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前收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证明材料。
3、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条件,如果先“大额认缴”的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行呢?笔者倾向于认为,从中基协的监管精神来看,私募管理人如果大额认缴,与其作为管理人的身份并不相匹配,且同样违反“投资者应为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规定,因此,中基协很可能会质疑其涉嫌“虚假出资占坑”的类似行为;
4、如何区分上述情形2中“先备后募”的违规操作,以及实践中基金的合规“扩募”操作?两者有本质区别。笔者认为,前者并不涉及基金认缴规模的增加(也即,形式上并不属于基金“扩募”),但变相突破了基金备案完成后有关“扩募”的限制性条件。如何合规、妥善地进行基金“扩募”,可参见本平台另一篇文章《不同情形下,合伙型私募基金“扩募”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不是特别了解,可以咨询舒心企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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