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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与激励条款

来自:卟卟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23 17:01:09    浏览 :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与激励条款是每个即将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要关注的,下面就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1) 管理费的计提条款


合伙协议应明确约定管理费的计提方式,防止各方因计提方式不明确产生争议。


管理费的计提包括管理费的费率、计提基数、计提期间、计提时间、支付顺序等。在计提基数方面,需考虑并明确管理费的计提基数是否包括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在部分项目退出后并分配后是否应核减相应的计提基数;在计提期间方面,资金已缴付至合伙企业但尚未对外投资的期间、投资退出期、投资项目展期、延长期、清算期内是否计提管理费、管理费费率是否变更等,投资项目提前到期,已计提的管理费是否退还;在计提时间与支付顺序方面,管理费一次性支付还是定期支付,是优先于有限合伙人的本金与预期收益支付还是劣后于该等款项支付等。


此外,可以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进行管理所需的部分成本与费用应从管理费中列支,例如管理团队的人员成本、经营场所的使用与维护、前期尽职调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费用等,避免在合伙企业列支过多管理成本。


私募基金管理人


(2) 业绩报酬条款


为激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许多基金会设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即基金收益超过约定收益率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分配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常见比例为20%左右),作为其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作用大于固定费率的管理费,因此,可以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协商在合伙协议中适当减少固定管理费,增加业绩报酬的分配比例。


(3) 管理费与业绩报酬的钩回条款


在同一基金投资多个项目时,合伙协议中可以设置“钩回(Claw Back)条款”,又称回拨机制,即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某一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应留存一定的比例在合伙企业账户,如果后续分配时,有限合伙人所获分配未达约定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将该等留存款项归还合伙企业,用于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所获分配达到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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