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舒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27 17:38:01 浏览 :次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对于QFLP私募基金托管与外汇资本金的使用很多未明确,但是也做出了一些相关性的政策,下面就一起来看看QFLP私募基金托管与外汇资本金使用的政策。
1、无论是各地试点政策,抑或是中基协的要求,QFLP基金进行托管均是强制硬性要求,且各地试点政策一般会要求QFLP基金托管行为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当地银行(全国性银行的二级分行及以上或当地中小银行)。
2、自QFLP试点以来,外汇资本金结汇便成为核心问题。其背景在于2008年8月29日国家外管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因此QFLP试点的初衷便是为了突破上述政策约束。不过直到2015年3月30日、2016年6月9日和2019年10月23日国家外管局分别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后,问题才得以解决,即政策层面明确 QFLP可通过意愿结汇的方式按100%的比例对外汇资本金进行结汇。
目前除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区外,多数地区未明确外汇资金的使用。其中上海明确QFLP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QFLP基金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的5%(不影响QFLP基金的原有属性);天津明确QFLP管理企业可以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QFLP基金中,上限为QFLP基金实际到账金额(含累计结汇金额)的5%(不影响QFLP基金属性);北京明确单只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审批总规模,且QFLP管理企业可以在其设立的不同QFLP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
以上就是QFLP私募基金托管与外汇资本金使用的政策,QFLP私募基金是外资目前唯一能进入我国金融私募基金市场的方式,所在相关规定上都有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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