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舒心企服(北京)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16 17:55:21 浏览 :次
FDI和QFLP私募基金都是外资企业到我股进行投资的方式,但是QFLP私募基金在税收方面比起FDI方式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等。
1.根据规定,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3.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依法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5.非居民企业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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