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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对私募基金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主要集中在2003年生效实施的《证券与期货条例》中。根据《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70条的规定,香港法律法规禁止的私募基金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进行相关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二是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怂使或促使另一人进行相关证券或衍生工具交易的;三是知悉内幕信息后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71条至273条列举了不构成私募基金内幕交易的特殊情形。
同时,根据《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51条至265的规定,私募基金内幕交易可以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认定和处罚;根据《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81条规定,从事私募基金内幕交易等市场失当行为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87条至289条、第291条至第294条还规定,私募基金内幕交易同样也构成刑事犯罪。
内幕交易是金融市场的顽疾。从证券交易诞生初期,到1929年美国大股灾,再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内幕交易总是与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如影随形。虽然金融市场发展至今,主要市场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制裁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从事内幕交易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责任,但内幕交易却从未淡出人们的视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市场发展阶段,不断有令人惊讶的内幕交易案件发生。其中,资产管理行业也不例外,例如美国在对冲基金兴起和盛行的过程中,就发生过帆船基金内幕交易案,香港市场也发生过相似的老虎亚洲内幕交易案。
总体而言,资管行业发生的内幕交易案件主要集中在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私募领域,在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涉及资管行业的内幕交易案件中,对冲基金从事内幕交易的案件数量一直占有较高比例,但在公募基金方面也存在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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