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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来自:卟卟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3-15 17:22:58    浏览 :

 

很多投资者都担心自己的投资资金交给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后没有安全保障,其实中基协早就出台了许多相关的规定要求,来保障投资者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中基协的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有强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和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的义务。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在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应指令本机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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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投资者的资金被挪用的乱象,《办法》还明确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关于《办法》的出台,是中基协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基协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目前对于履行回访确认制度采取鼓励态度。下一步,基金业协会将持续评估办法的相关实施效果,配合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安排,按照私募基金统一标准、集中登记备案、分类监管的要求,另行通知回访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这里小编建议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切实做好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监督协议的签署,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配套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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