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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公司声誉风险的自律管理规定

来自:卟卟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21 17:54:29    浏览 :

 

随着中基协关于私募基金公司声誉风险规定的发布,私募基金公司还需要做到自律管理,避免声誉风险出现。下面就看看声誉风险的自律管理规定有哪些?


1、私募基金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应对措施及处理结果。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其原因,并在处理结果形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另行向协会报告。


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言论而引发的声誉风险,私募基金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认为不实的,可以向协会提交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或责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私募基金


2、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私募基金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3、私募基金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的,或对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影响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认定为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违反本指引造成声誉风险的,有证据证明私募基金公司已切实履行本指引关于工作人员声誉风险管理机制的要求并妥善处理的,可免于对私募基金公司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自查自纠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声誉风险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可对其从轻或免于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展业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以上就是关于私募基金公司声誉风险的自律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也需要按照这个规定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私募基金公司还需要对外包、借调等人员也进行声誉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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