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舒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13 17:32:41 浏览 :次
私募基金终止是私募基金产品运作终了的必经程序,及时清算终止是投资者实现权益的重要保障。实践中,私募基金产品到期后未及时有效清算终止是引发纠纷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类纠纷争议集中体现在,对清算终止的具体条件、程序、期限等约定不明确,因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投资者陷入错误预期,因底层资产流动性较差短期内无法实现清算,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怠于或拖延清算终止等。2017年11月23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了《关于终止投资私募基金的良好实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强调了以投资者保护为视角规制私募基金终止程序的重要性,列举了14项主动终止投资私募基金的良好实践。同时也指出投资私募基金的终止具有各异性,良好实践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也不能替代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或监管要求。
报告中的14项良好实践主要涉及以下五大方面。一是关于投资阶段的信息披露,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文件中披露与私募基金终止有关的信息,还应明确在无法与投资者取得有效联系时的处理方式。二是关于私募基金终止决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制定清算计划并报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第三方监督机构审批;对于开放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考虑在终止私募基金过程中暂停申购和赎回,以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三是关于私募基金合并决定,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明确披露私募基金合并的有关情况;在理想情况下,管理人应仅就具有相似投资目标、政策和风险状况的私募基金进行合并;管理人应提前向投资者提供赎回权,并免除赎回和退出费用。四是关于私募基金终止程序,管理人应及时充分地披露有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实时了解终止程序的进展;管理人应确保估值公允,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五是关于特定类型的投资私募基金,主要指房地产私募基金、对冲私募基金、私募股权私募基金等资产缺乏流动性或难以估值的私募基金,在获得机构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其提供实物赎回的权利;对于具有明确终止日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前考虑有序及时清算私募基金所需的程序。
国际证监会组织由各国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监管组织组成,负责制定、协调、推动各成员国和地区执行国际化的监管准则。作为国际证监会组织的附属会员,中国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业协会组织对上述研究报告进行了翻译,希望为行业终止私募基金的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和启发,推动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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