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舒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19 17:39:44 浏览 :次
私募基金在合同期届满、合伙人解散以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等情况下,就需要进行清算。在需要进行清算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谁才是私募基金的清算义务人,以及私募基金清算义务人是如何确定的,下面根据一些相关规定来给大家讲解私募基金的清算义务人是如何确定的。
依据新版备案须知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对于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上述规定明确了对于中基协不予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以及已经在中基协备案且即将到期的私募基金产品,其基金管理人负有及时清算的义务。
清算的义务人为管理人,但清算组的组成成员与清算义务人并不是同一概念。《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57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说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建议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进行清算。
私募基金的清算涉及到很多方面,而且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清算的要求和流程都不一样,所以需要清算义务人的专业性要高,这些规定也是为了能确保清算流程能顺利进行而出台的,所以一定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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