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舒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19 17:24:30 浏览 :次
管理人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时候,避免不了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那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有哪些?下面就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不允许在境外注册。例如一些所谓的避税天堂,比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有效存续",主要指该公司现正在正常经营,没有发生公司被注销、破产、解散、停业等异常情况,没有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年检或公示。
2.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控制申请机构(比如申请人的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比如通过怎样的关联关系控制申请人)
3.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经营范围尽量避出现"投资咨询"字样。鼓励公司名称当中有"私募"字样。
4.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5.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如果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FDI(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登记证》、商务部批复文件(投资性企业、创业投资性企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境内证券投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主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资质文件或批复。
以上就是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如果对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直接咨询我们舒心企服了解,或者可以直接委托我们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快1-3个工作日就能办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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